华夏幸福:新增违约83.8亿,票据诉讼要集中在..

 金融动态新闻     |      2021-03-11 14:51

3月9日,产业新城运营商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幸福,600340.SH)公告,近期华夏幸福及下属子公司新增债务违约涉及本息金额83.82亿元(其中包括70.28亿元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产品已披露),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债券、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务形式。截至目前,该公司累计债务违约涉及本息合计194.24亿元,目前该公司正在与上述债务违约涉及的金融机构积极协商展期等相关事宜。

 

关于诉讼:

华夏幸福票据违约危机爆发后,众多持票人纷纷踏上了维权之路。而最近,票研社报道提到“有关华夏幸福的票据纠纷需要统一到廊坊中院起诉,换句话说就是廊坊中院集中管辖华夏幸福的票据案子。”

为此,该平台致电了廊坊中院询问集中管辖的问题。根据廊坊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的反馈,有关华夏幸福的票据案子确实由廊坊中院集中管辖。如果有其他法院已经成功立案的,则需要将案件移送至廊坊中院。

延申阅度:华夏幸福商票拒付事件操作要点及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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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幸福房地产爆雷至今快一个月,媒体爆出的其商票拒付事件至今无下文。根据我们得到的最新消息,已经有持票人开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华夏幸福商票拒付纠纷。针对华夏幸福商票拒付纠纷,我们做简要法律分析。在此提示各位,在无特别说明时,本文阐述的知识都是针对电票。

一、商票到期时应在电票系统中采取提示付款等措施

(一)商票到期后,持票人应及时在电票系统中发起提示付款

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持票人只有行使了付款请求权后票款未获兑付,才能行使票据追索权。而通过电票系统发起提示付款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一种客观表现形式,提示付款表明持票人行使了付款请求权。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很多朋友在行使提示付款未获应答后,又自作主张撤销提示付款。在此提醒各位,提示付款后未获应答的,切勿撤销提示付款。未获应答的,向前手发起追索通知即可,无须另行撤销提示付款。有判决显示,部分法院对持票人发起提示付款后又撤销提示付款的,视为持票人未发起提示付款,在此情形下法院判决不支持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

(二)提示付款未获应答后,持票人应及时在电票系统中向前手发起票据追索通知

以目前华夏幸福面临的困境看,短期内很难兑付商票。商票提示付款后,未获应答应该是常态。按照《票交所关于规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票据状态将会自动变更为拒付状态。

持票人应在发起提示付款未获应答后,及时向所有前手发起追索通知。按照《票据法》规定,追索权行使期限为票据被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之日起六个月内。因此,持票人应在票据状态变更为拒付状态后六个月内发起追索通知。

根据实践经验,提醒各位票友。在发出追索通知后,持票人在未获得被追索人或承兑人通过线下方式支付的票款前,切勿再操作未获付款的票据。实践中,有恶意被追索人在持票人发出追索通知后点击接收票据,持票人在不熟悉操作系统的情况下点击同意签收后,票据将会进入被追索人的票据系统,持票人因此会失去票据占有。持票人作为最后一手票据背书人,占有票据是行使票据权利的最基本要求。失去票据占有有些法院会不予立案,这将给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及付款请求权带来极大困难。

二、华夏幸福商票诉讼应关注的法律知识

(一)起诉时间的确定

持票人起诉前手背书人的,应在票据状态变更为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不行使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不行使消灭。

在华夏幸福公司无法兑付到期商票,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华夏幸福公司获得票款无望的现实情况下,持票人最为现实的获得票款的手段为行使票据追索权追索持票人的前手背书人。按照《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不行使消灭。因此,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在票据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即在票据状态变更为拒付状态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审查取得票据的方式

通过买卖承兑汇票取得票据、取得票据未支付对价时,持票人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要求前手背书人支付票款的,可能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根据19年最高院发布等九民纪要精神,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上述精神中最核心词汇为“贴现”。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持票人在起诉前应特别关注自已与直接前手有无贸易背景,自己取得票据是否基于真实贸易关系、是否向直接前手支付对价、是否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票据。如持票人无法证明取得票据支付了对价、取得票据基于合法方式取得,法院有可能认定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进而驳回持票人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起诉前手背书人的诉求。实践中,部分持票人通过买卖承兑汇票方式取得票据、不能证明票据取得时支付了对价的,持票人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前手背书人支付票款时其诉求都可能被法院驳回。

(三)被告的确定(起诉哪个主体)

有支付能力的主体一般都会被列入被告。华夏幸福体系下的公司是否作为被告应根据背书情况仔细斟酌。

商票背书主体有多个,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背书人等。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根据前述规则,理论上,持票人可以起诉前手任一背书人,包括承兑人或出票人。前述主体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有支付能力的主体一般都会被作为被告起诉。

这里需要讨论的是承兑人华夏幸福体系下的公司是否应当作为被告。从市场流传信息看,华夏幸福的纠纷有被集中管辖的可能。这种集中管辖需要甄别是最高院下文集中管辖还是河北省高院下文集中管辖。如果是最高院下文集中管辖,我们建议不将华夏幸福体系下的公司列入被告。一旦将华夏幸福体系下的公司列入被告,有些法院可能会将案件直接移送至集中管辖法院。按照宝塔票据纠纷经验,集中管辖法院很可能会将案件拖着不及时审理。最终耽误持票人回款时间。如果河北省高院下文集中管辖,则可以列入华夏幸福体系下的公司。

(四)票据纠纷管辖地法院的选择(去哪个法院起诉)

票据纠纷管辖地法院的选择上,建议避开河北省内的法院,选择审理过票据纠纷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选择直接决定了票据纠纷的管辖法院。

这里需要提示三点:第一,管辖法院建议避开河北省的法院。华夏幸福纠纷涉及案件众多,案件在河北省省内集中管辖的可能性极大。为避开集中管辖耗费的时间成本,建议尽量避开河北省法院作为商票纠纷管辖地法院。第二,尽量避开被告为大企业的住所地法院。第三,尽量选择审理过票据纠纷的法院作为管辖地法院。

(五)拒付证明如何取得

2021年1月11日后到期的票据,提示付款后未获兑付的票据,票据状态将显示为拒付状态。

拒付证明作为票据纠纷案件最为核心的证据之一,在纸票时代取得拒付证明较困难。票交所体恤持票人维权的艰辛,于2020年下发了《票交所关于规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通知》规定:(一)票据到期日在2021年1月11日及之后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处理规则:1.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或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于日终时变更票据状态为拒付状态;2.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于日终时变更票据状态为拒付状态。前述规定虽然针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但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出的票据也同样适用这一规则。

上述规定有效解决了票据纠纷中的拒付证明问题。网上爆出的华夏幸福商票拒付事件看,票据状态遵循了上述通知的规定。

(六)起诉应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持票人起诉时应准备起诉状、取得票据的证明(送货单、贸易合同、发票、欠条等)、通过电票系统打印的票面及背书、通过票据系统打印的提示付款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证据等。

华夏幸福商票拒付事件已有起诉案例,建议各位持票到期的票友在票据到期票款未获兑付时尽快启动司法程序,避免超过追诉时效。同时,华夏幸福体系后续发展状况不明,为避免后续发展不利,启动司法维权也是止损的有效措施。

长沙电子承兑汇票贴现公司:http://www.hncwhp.com